最近,我参加一个案件研讨会,讲是研讨,实际上就是公检法等几家单位一起来研究,到底这个案件能不能办下去。毕竟这是一个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如果办错了,那后果会很严重。
在会上,公安和法院都表态,就现有情节,按照刑法来说,这个案子足以入罪。但问题是检察院不是很认可,他们觉得,这个案子还是存在很大风险,处于 “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 范围,最好是不要办下去了。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刑事司法流程中,公安负责侦查、检察负责公诉、法院负责审判,那既然法院都说能判了,为啥检察院还要 “从中作梗” 呢?
“从中作梗”的检察院
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这种事,之前我也遇到过不少案件,都存在这个现象。
公安、法院都说行,但检察院说不行,案子就搞不下去了。
典型的是前些年最高法在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大量既往未能执行到位的案件,都被法院拉出来,说这些被执行人都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裁判、判决罪”,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拒执罪”。
但在刑事链条中,并不是法院说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就能直接判刑的。
法院得把这些被执行人的材料收集整理,作为犯罪线索移交公安,由公安侦查后,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再来判决。
问题是,法院在移送这种案件前,几乎都经过内部法官会议讨论,特别是刑事法官那边,肯定是提出了确实可以判刑的意见,他们才会将案件移送公安。
否则随便拿个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那法院也显得太过儿戏。
可就是这些案件,最终大部分都没能通过检察院审查这道关卡。
自然而然的,大家就把矛头对准检察院:你这到底讲不讲政治? 本来就是走个程序的事,为啥要 “从中作梗” 呢?
法院表态中的“人情世故”
后来我逐渐发现,其实所谓的法院表态,很大概率都是 “人情世故” 在里边。
一方面,确实法院很多工作依赖公安来做,需要公安帮忙才能解决。比如“拒执罪”中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这事,就得花费公安大量人力物力才能做到。法院如果不表态说这案子可以办,流程上根本就推进不下去。公安不可能为了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目标,去耗费警力资源,如果法院说判不下来,那肯定拒收法院材料了。
另一方面,法院作为中立角色,在很多需要表态的场合,他不得不做个 “老好人”。不表态的话,人都来了,别人不会放过你;表态反对,肯定得罪人;表态同意的话,大家听了都舒服。
谁也不想当那个“坏人”。
“只要你敢诉、我就敢判”
法院在这种会上,之所以敢表态同意,并且几乎所有这类会上都表态同意,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表态没什么风险。
潜台词就是:只要检察院敢公诉,法院就敢判。
这里边涉及到一个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中的特殊因素:检察院的宪法地位。
我国检察院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行使监督权。
在这种框架下,检察院提出的公诉,绝大多数都会得到法院支持。毕竟,检察院在这个体系中,既像运动员,又像裁判员。
如果检察院认为有罪,法院判处来无罪,检察院100%会抗诉。
一旦检察院抗诉成功,审判法官就有可能承担错案责任。
而如果检察院认为有罪,法院也判有罪,在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情况下,如果事后发现是错案,那这也是公检法一堆人来集体承担责任,比起单个责任,显然要好上不少。
检察院的办案责任重大
这些年来,我感觉公检法里边,对案件质量把关最严格的一直是检察院。
表面上,检察院只是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环,哪怕他搞错了,后边也还有法院把关。
但实际上,就因为上边提到的这个法检之间责任关系问题,导致检察院压根不敢赌法院会在后一道环节 “严格把关”。
讲白了,在公检法这个刑事司法流程里边,检察院才是真正的“背锅侠”。
在对待办案质量上,检察院一直是最严格的,哪怕有个“瑕疵案”都得追责,但法院那边,每年被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的多如牛毛,那些被改判的案件里边,有些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说是 “错案” 也不夸张,仅仅是因为程序上,裁判结果没生效,便不被认为是错案。至于公安那边办案,全看检察院意见,检察院说啥就是啥,一切以检察院为准。
我在之前曾写过多篇关于检察院的文章提到过这些内容,这里也就不再重复了。
总的来说,我觉得检察院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办公空间,所有检察官都非常聪明和智慧,他们在工作中非常严谨认真,在许多细节上管理得非常好,否则很难在律师的吹毛求疵的辩护中取胜。在这次检查中,我们看到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大多数刑事案件,包括指控、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都能被法院接受,超过80%的犯罪嫌疑人能积极认罪。绝大多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已被检察院驳回,不能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在少数案件中,在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前,因为律师发现案件中存在明显问题,检察院也会撤回起诉或修改起诉。最终,不到10%的案件判决结果与检察院的起诉内容不一致,一旦出现此类案件,检察院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研究这些问题,并通过反复研究和讨论,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延续。
检察机关因为其特殊地位,在案件质量把关上确实有独特之处。
- 法律专业性: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通常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特别是检察业务总体来说较为单一,很多检察官数十年如一日干同一类业务,个个都是专家也就很正常了。
- 严格的办案程序: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每一项决定都是在充分调查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的。毕竟是法律监督机关,专业挑错出身,对自己要求也更严格一些。例如法院的案件评查规则中,不仅有一般差错案件,而且有重大差错案件,评查中发现一些差错案件是很正常的事。但在检察环节,一个瑕疵案件都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要面临追责,而错案更是被严格限制在类似胡格吉勒图一般的重大冤假错案范围内。
- 内部监督机制:检察院内部设有监督机制,如案管部门,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办案人员依法履职,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例如在文稿校对方面,法院判决书中文字出错都是屡见不鲜了,很大比例案件都能在案卷中发现错别字,但检察这方面则少得多。
检察院一直执行“阅核制”,毕竟检察院本身就是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一直对案件具有最终决策权,只是在上一轮司法改革中,员额检察官一定程度参照法院搞了独任办案制度。自从法院这两年提出搞“阅核制”后,检察院内部进一步突出办案的层级责任,要求强化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健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机制,在案件质量上通过压实业务部门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和相关部门协同管理责任切实防止错案发生。讲白了就是进一步加强办案过程监督管理,更加注重结果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