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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修个电动车就犯罪了

上个月上海高院公布的一个 案例 很有意思。一车主在自己的电动车出事故后,因原厂维修费用高、耗时长,便选择一家普通汽修店修车。该汽修店负责维修的兄弟二人发现这辆汽车在事故后电池管理系统自动锁定了电池输出功率,于是通过修改软件将电池管理系统数据修改后实现解锁。之后兄弟俩又从网上招揽一名顾客按同样方式对另一台车进行解锁。合计收取维修费 5000 元。结果这两兄弟被上海嘉定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刑。

判决情况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大刘、小刘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导致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结合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等情节,依法判决大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小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最近几年在计算机信息领域最出名的两个罪,一个叫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一个就是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前者短短几年成为实践中最常见的罪名,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研究报告 显示,2017-2021 年全国发生 6.7 万件,涉及 14.37 万人,且持续迅速增长。而后者每年只有两三百人规模。

为何一个年均两三百人规模的犯罪如此受到关注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为一个实践中数量较小的犯罪,之所以广泛引起重视,主要还是因为刑法条文本身表述不够清晰所导致,这个犯罪类型,重点应该关注的是“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具体情形。

  1.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4)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造成为5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5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3)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6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1)制作、提供、传输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2)造成2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2)、(3)项规定的程序的;(3)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0人次以上的;(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1)制作、提供、传输第5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比如,在上海嘉定这个案件中,显然用的是两高司法解释第 4 条中第 3 项情形,即汽修店兄弟二人违法所得达到 5000 元。

案件警示

如果只看刑法条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这个口袋无疑是很大,如何理解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在实践中非常难以捉摸。

特别是司法解释第 4 条中的第 2 项: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很容易对 IT 行业从业人员造成困扰。比如,进行系统维护、数据清理、软件更新、数据备份、调试等过程中出错,导致公司 20 台以上电脑无法运行,或者造成公司损失 1 万元以上是否构成犯罪等等。

但其实刑法总体来说还是遵循“谦抑性”原则的,要构成犯罪的话,首先还是要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所进行的操作也应当是法律明确的违法操作,造成后果除了法律文本上的后果,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例如,前边案例中两兄弟修改电池数据的解锁操作,除了对电动车厂商监控数据造成破坏,确实还会增加社会潜在危险。

不过这个犯罪在立法上也还有一些欠缺的是,刑法中表述的“违反国家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较为完整的规定可循,实践中的一些案例所引用的“国家规定”都是散落在各种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里边,比如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干扰、篡改数据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等等。

至于说电动车企这种数据监控方式到底合不合理,就是另一回事了。只能说时代在变化,新能源车主在享受智能化联网服务的同时,也同样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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