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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陪审团制度难以移植到其他国家

为什么陪审团制度难以移植到其他国家

或许是因为我之前在知乎上连续回答了多个关于检察、法院方面的问题,最近老有人邀请我回答关于“陪审团制度”方面问题,比如“如何看待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与检察制度的区别是什么”“陪审团制度有什么利弊”等等。我简单扫了下一些高赞回答,其中不乏很多具有理科思维的网友直接用数学概率计算,得出结论是“在陪审团全体一致才输出结果的规则下,只要单个人心智正常,群体最终有效结果会显著高于单个人的判断。”这种计算,显然是一种有益的科普尝试,可以让人普通人更加直观理解陪审团制度的运行逻辑,但可惜的是,由于人的思想和行为的不可预测性,简单用计算得出结论,在现实生活中却很可能出现严重偏差。这里我也简单谈谈自己对陪审团制度的看法。

纯数学计算为何不靠谱

从数学原理来看,12名心智不太正常、单一个体判断正确率仅51%的陪审员,在需全体一致才能输出结果的规则下,最终有效结果中约58.2%为全正确,比单一个体51%的正确率更接近真相。假如12名单一个体判断正确率80%的陪审员,在需全体一致输出结果的规则下,有效结果中全正确占比约99.9%、全错误仅约0.1%,群体一致结果也优于个体。—— 网友回答

这类概率计算在逻辑上当然没有问题,它建立在一个清晰、可演算的模型之上,即个体判断彼此独立、判断错误是随机分布的、群体只在全体一致时才输出结果。在这样的前提下,“群体智慧”确实能够通过一致性筛选,把噪声过滤掉,让结果更接近真相。

问题在于,现实中的陪审团,恰恰很少满足这些前提条件。

陪审员并非独立判断的“随机变量”,而是高度社会化的人。他们会受到庭审节奏、律师话术、法官态度、媒体背景、群体压力乃至彼此身份差异的持续影响。判断错误也并非完全随机,而常常呈现出方向性偏差:同情、恐惧、愤怒、政治立场、道德直觉,都会在群体中被不断放大而非相互抵消。

更重要的是,陪审团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概率聚合器”,而是一个被赋予司法权威的制度安排。数学模型只能说明“在某些理想条件下,群体一致判断可能更接近真相”,却无法回答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为什么这样一组普通人,被认为有资格代表正义、输出具有强制力的裁决结果。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离开概率论,回到制度本身的历史与前提。

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建立在宗教前提上的司法妥协

陪审团制度并不是从“民主理念”或“群体理性优势”中自然推导出来的,它的出现,更多是中世纪欧洲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当时的关键背景并不是如何让裁决更科学,而是如何在“神裁法”逐步退出后,维持司法秩序的连续性。

在神裁法盛行的年代,案件的是非并不需要人来承担最终责任。火刑、水刑或决斗的结果,被理解为上帝意志的直接显现。1215 年欧洲教会开始禁止神职人员参与神裁法,等于切断了这一逻辑链条。上帝不再通过奇迹直接裁决案件,但国家尚未具备完整的证据制度、取证能力和职业司法官僚体系,司法权威出现了一个巨大的真空。

陪审团正是在这一真空中出现的。它并不是让普通人“民主参与司法”,而是让普通人在特定宗教语境下,代行一种被认为仍然受上帝监督的判断。陪审员需要在上帝面前宣誓,这种宣誓并非形式,而是一种严肃的灵魂承诺。伪证不只是程序违规,而是对上帝的欺骗,意味着永罚风险。正是在这一前提下,普通人的判断才被认为具有可信性。

因此,陪审团制度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纯技术或纯程序的设计,而是一个建立在宗教世界观之上的逻辑闭环。在这个逻辑闭环中,法官的功能是适用法律,陪审团的功能是展示“良心”作出事实与道德判断,而上帝才是终极审判者。普通人之所以可以裁决他人命运,不是因为他们更理性,而是因为他们被假定处在一种“良心受神监督”的状态之中。

这一点,也展示了陪审团制度所隐含的一个非常激进的人性假设,即普通人具备区分正义与邪恶的能力。这一假设并非经验或实证的结果,而是源于宗教教义中“人按上帝形象被创造、具有普遍良心”。一旦这一前提被削弱,陪审团制度就必须寻找新的正当性来源,而这正是问题开始出现的地方。

检察制度是以国家理性来取代宗教授权

与英国陪审团制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洲大陆逐步发展出的检察制度。检察院的建立,并非为了让司法更“民主”,而是为了让司法更稳定、更可控、更可复制。

现代检察制度的直接源头可以追溯到法国的国王检察官体系,其核心功能并不是代表受害人或社会良心,而是代表国家维护公共法秩序。随着拿破仑时代成文法体系的确立,检察官成为国家司法机器中的一个固定角色,负责启动公诉、组织证据、推动法律的统一适用。

德国在十九世纪对这一制度进行了高度理论化,将检察官塑造成一种“客观法律官员”。在这一框架下,审判不再被理解为道德裁决,而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技术活动。事实如何认定、证据如何评价、法律如何适用,都被纳入一个理性、自洽、可追责的体系之中。

在这种制度路径下,司法权威不再需要诉诸宗教誓言或良心监督。它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理性、专业分工和程序稳定性。虽然,欧洲大陆上的宗教并未消失,但在一场又一场的改革过程中,宗教已经被系统性地排除在制度核心之外,只保留为文化背景或个人信仰。

也正因为如此,检察制度并不依赖普通人的道德直觉是否可靠,而依赖制度本身能否持续运转。这使得它在高度世俗化、技术化的社会中,反而更容易保持稳定。

陪审团制度的移植失败不是偶然

在美国崛起后的一段时间里,在美国制度影响下,陪审团曾被许多国家尝试引入,但几乎都出现了“水土不服”的情况,这并非偶然,而是制度本身的结构性问题所致。

在法国,陪审员虽被引入,却不承担真正的“良心裁决”功能,实际上只是“陪坐的公民代表”;德国在 19 世纪短暂尝试陪审团制度后,很快废除,当时德国学者普遍认为,随机挑选的普通人不具备裁决复杂事实的正当性,这也是大陆法系首次从理论上对陪审团裁决制度的彻底否定,包括马克思也质疑过普通人参与陪审团的公正性,认为容易受阶级影响。日本、韩国在20世纪曾效仿美国引入陪审团,但裁决容易受情绪影响、与职业法官冲突严重,因此陪审团的实质权力极有限,更多成为形式性的参与。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迅速抄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但很快发现,实施过程中出现黑社会渗透、贿赂陪审员等问题,导致无罪率出现显著异常,最终不得不缩小适用范围。印度也一度引入过陪审团制度,结果没搞一年就废除,核心问题就是在实施过程中陪审团被舆情操控,出现情绪性裁决。

看这些国家的例子,不难发现他们在移植陪审团制度过程中都出现了高度相似的“水土不服”现象。表面看是法律技术问题,实质上却触及了制度根基。

第一,陪审团制度隐含的宗教性前提无法被简单复制。无论是宣誓、良心裁决,还是“普通人代表正义”的观念,在宗教退场或者没有类似宗教背景的文化中,都很难再形成真正有效的心理约束与道德威慑,制度只能依赖外部程序补丁来勉强维持,结果往往是形式存在、实质空转。

第二,在已经形成职业司法官僚体系和检察主导结构的国家,陪审团并不是制度必需品,而是一个外来变量,它与既有的证据规则、责任分配、审判逻辑之间存在天然冲突,一旦出现裁决失控,国家理性必然会选择回收权力。

第三,现代社会的舆论环境、媒体结构和社会分化程度,早已不再适合“随机普通人长期保持判断独立性”这一假设,陪审团更容易成为情绪、身份认同或外部力量的放大器,而不是概率模型中那个理想化的“群体理性”。

正是因为陪审团制度本身高度依赖宗教前提和社会信任,一旦这些前提在世俗化社会中不复存在,制度就必须通过各种“补丁”来维持运转。法律设计者为了降低陪审员受情绪、舆论或外部压力影响的风险,不得不增加陪审员筛选、证据呈现、讨论规则、法官指导和复议机制等层层程序。这些补丁在理论上是为了保全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结果往往导致司法程序异常冗长、复杂,司法成本高昂,而陪审团本身的裁决效率和可靠性提升却有限。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高度世俗化、技术化的社会中,陪审团制度难以形成可持续运行的体系,其移植失败并非“偶然”,而是制度逻辑与社会基础不匹配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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