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T博客

为何在中国几乎没人讨论道路“降速”问题?

为何在中国几乎没人讨论道路“降速”问题?

前几天,我写了一篇关于高速潮汐车道实际体验的文章。本意只是记录一次通行感受,并未打算做宏大叙事。没想到文章引发了不小的讨论,也带来了一些误解。后来,清远交警官方作出回应,解释了设置高速潮汐车道的背景与考虑。那一刻,我心里是有些暖意的。毕竟,这样的高速潮汐车道“实验”在国内尚属首次,本身就是治理层面的探索。相比制度层面的尝试,个人一次通行体验的顺畅与否,其实无关紧要。

文章评论
文章评论

真正耐人寻味的,是评论区的走向。大量留言集中在“龟速车”问题上,几乎形成一种共识:低速才是拥堵与事故的根源,限速过低才会制造风险,疏堵的关键在于提速。高速之所以叫高速,本就不该慢。

不仅仅是高速公路,在国内的国道、省道,尤其是城市道路和城乡结合部的城市快速路上,情况也类似,甚至更为复杂。货运大车扎堆行驶,这些车辆自重大、载重多,刹车距离很长,如果前方出现龟速行驶,很容易引发追尾和波动式拥堵。低速车辆在这些路段被理解为“危险源”,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对现实驾驶环境的直观反应。高速路、国道、城市快速路、城乡结合部,这些交通空间里的低速与高密度运输之间,形成了一种紧张关系,人们的直觉反应是“提速”。

但这种情绪,与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城市的政策走向形成鲜明对比。比如,前些年韩国开展“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降到零的行动”,核心措施之一是降低车辆限速标准;去年,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宣称已连续一年实现零交通死亡,背后同样是系统性的限速与空间改造;最近,新加坡也提出要效仿赫尔辛基,全面加强交通治理,包括降低醉驾认定标准,降低车速等措施,均在考虑之内。

《联合早报》报道新加坡最近5年交通事故死亡率增加24%
《联合早报》报道新加坡最近5年交通事故死亡率增加24%

一边是发达国家主动慢下来,一边在国内在呼吁更快一点。差异背后,并非简单的观念分歧,而是一种发展阶段与治理能力的现实冲突。

一、在中国,慢车为什么会被视为风险源?

在物理层面,车速越高,碰撞动能越大,这是常识。但在中国道路的实际运行环境中,大家得出的经验却是一套不同逻辑。

在高密度车流状态下,只要出现局部低速行驶,就可能引发连锁刹车,波浪式拥堵进一步演化为追尾事故的高发区域,低速因此被贴上“制造危险”的标签。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对交通流动效率的高度依赖。众所周知,我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的节假日人口迁徙之一,物流体系更是支撑着全球近一半的工业产能,交通主管部门也一直强调要提升交通运输效率,降低单位 GDP 的运输成本。

在这种结构下,车辆“降速”意味着产业链上的时间被拉长,意味着整个社会系统承载压力的放大。因此,低速不仅被视为个人行为问题,而是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源。那些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乡结合部快速路上行驶的“龟速车”们,被认为是交通运输中的真正危险也就自然而然了。

但值得吊诡的是,在我们中国普通人的语境中,不管是长辈叮咛、亲友嘱托还是公司的管理,当送别车辆时,都会异口同声的喊出那句“慢点走!”“路上开慢点!”。 这种逻辑与制度的对立、认知与经验的交错,确实非常复杂。

二、西方城市为何反而选择“慢下来”?

在西方,降低车速并非情绪选择,而是建立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承载能力之上的治理策略。

韩国就是最典型的案例,我之前也写过一篇文章简单介绍了 韩国交通事故治理经验 。十多年前,韩国仍是 OECD国家中交通事故死亡率最高的国家。但在过去十年,韩国完成了经济转型,迈入高收入国家行列,社会拥有足够的资源投入道路治理、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这才使得降低城市车速,成为可行且系统化的政策,而不会引发经济效率崩塌。2021年4月,韩国修订后的《道路交通法》开始实施“安全速度5030政策”,市区干道限速下调为50km/h,住宅、学校附近道路限速下调为30km/h。

近年来广受赞誉的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同样如此。赫尔辛基的 Vision Zero 策略来源于瑞典在 1990 年代提出的一个观点:“交通系统中没有人应该因为可预见的错误而死亡或严重受伤。”这个观点的核心逻辑是,它不是简单靠惩罚司机或要求“零失误”,而是把责任从“要求每个人的驾驶行为完美无缺”转向城市规划、道路工程、交通管理领域,承认人类会犯错(如分心、疲劳、酒驾),所以必须通过多层防护网(Safe System)来“原谅”这些错误,让错误不导致致命后果。在这种观念下,赫尔辛基从90年代后,对市区道路限速标准多次下调,2019年后,几乎所有市区和住宅街道限速降到 30km/h,只有主干道有少部分保留 40–50km/h的限速。当然,除了限速,芬兰还更新了包括道路设计、车辆技术标准、市民培训等一系列配套工程,最终实现“交通零死亡”目标。

从这里也能看到,发达国家所追求车辆限速的这种“慢”,与中国街头的现实确实形成了强烈对比。在西欧、北欧和日韩这些高收入国家,慢下来意味着风险被系统性压缩;在中国,慢下来可能触发新的连锁风险。总体来说,经济基础、人口密度、物流压力,这些决定了慢行政策的可操作性。

2023年OCED国家交通死亡率(每10万人)
2023年OCED国家交通死亡率(每10万人)

西方的异类

但如果仔细看 OECD 国家的交通事故数据,很快就会出现两个让人困惑的国家:德国、美国。

德国的交通死亡率长期处于 OECD 最低行列,每 10 万人约 3.3 人。但说起德国,很多人都能立马想起来,这是个连高速公路都不限速的国家,汽车能开多快,在德国的高速上就能跑多快,这也成为德国工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符号。除了高速,德国的城市道路和国道、乡道也没像北欧那样“降速保平安”。

而美国则呈现出另一种反差。美国人均 GDP 长期位居全球前列,科技创新与经济增长速度在发达国家中独树一帜,人口规模庞大,消费能力强,医疗资源也远超多数国家。但交通死亡率却远远高于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说是发达国家倒数第一也不为过。

一个不限速却安全;一个高度发达却危险。

如果单纯把“降速”等同于“安全”,显然解释不了这种差异。

德国的低死亡率,建立在高度成熟的交通系统之上。严格的驾照考试制度,高标准车辆检测体系,精细化货客分流设计,路面质量与标识维护到位,以及稳定的守法文化。速度,被包裹在一个高度规范化的系统中。

而美国的问题,恰恰出在结构层面。

一是美国城市高度汽车依赖。大量城市采用低密度蔓延式发展模式,公共交通薄弱,居民出行距离长,驾驶成为刚性需求。车开得多,暴露风险自然更高。

二是道路结构差异巨大。高速公路标准很高,但大量城乡结合部道路、州际公路、乡村道路设计标准参差不齐,交叉口复杂,行人保护设施不足。

三是美式大排量皮卡与 SUV 占比极高。车辆体型更大、质量更重,一旦发生碰撞,对行人与小型车辆的致死风险更高。

四是社会结构复杂。美国贫富差距、医疗可及性差异、酒驾与药物滥用问题,都对交通安全产生叠加影响。

换句话说,在美国,限速不限速可能压根没多大影响。真正决定交通安全水平的,从来不是限速本身,而是交通系统的整体成熟度。当一个社会的交通系统足够稳定时,速度只是变量;当系统存在结构性短板时,速度就会放大所有风险。

三、从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中取舍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教训来看,交通安全从来不是单一政策的结果,而是制度组合的产物。

韩国与赫尔辛基的实践告诉我们,当一个国家完成产业升级、财政能力充足、社会共识稳定之后,限速可以成为系统优化的一部分。它不是简单“压数字”,而是与道路工程改造、驾驶教育体系、执法能力提升同步推进。降速,是成熟系统下的主动选择。

但德国与美国的对比同样提醒我们,限速并不是万能钥匙。德国的低死亡率,来自长期积累的制度能力;而美国的高死亡率,则说明即便人均 GDP 位居世界前列,如果城市结构高度依赖汽车、城乡道路标准差异巨大、执法与文化共识难以统一,死亡率仍然可能居高不下。

这也意味着,我们既不能简单复制“全面30km/h”的北欧模式,也不能幻想“经济发达后自然更安全”。真正可借鉴的,是那些具有普适性的制度细节。

例如:在学校周边、老龄化社区强化 30km/h 管控;通过物理隔离设施减少人车冲突;对酒驾与危险驾驶进行高强度、持续性打击;强制所有座位使用安全带,而不是只强调前排;为老年驾驶员建立巡回教育机制,甚至设立专门培训中心;在老龄人口密集区域优化过街设施与信号灯时长;对儿童校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减少社会化分散接送带来的风险。

这些措施并非宏大的“降速革命”,而是针对风险结构做的精细化修补。它们的共同特征是不依赖整体社会节奏放缓,也不以牺牲效率为前提,却能显著降低交通安全风险。

同时,我国在新能源汽车普及率、辅助驾驶渗透率、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备独特优势。如果制度建设与技术应用能够形成协同,某些风险甚至可以通过技术路径被提前化解。

四、电动自行车:一个中国式难题

如果说汽车限速还是全世界可以共同参与的讨论,那么电动自行车则可能是中国特有的问题。

比如,我家之前曾买过一台某玛电动电动车。不管是开一档、二档还是三档,码表上显示最高速度永远都是 25km/h,但实际上,一档拧到底和三档拧到底的速度完全不是一回事。在电商平台看到,同款电动自行车赤裸裸的标注最高时速为 55km/h,重点也达到 104KG,显然与国标中的“电动自行车”不是一码事。当然,他们在售卖时也“技术性”的将产品名称写成“电动摩托车”。不过,随便进一个线下店都能发现,这些车就是按照“电动自行车”在销售的,上牌也是白牌。

这不是简单的营销话术问题,而是现实妥协的缩影。

普通家庭需要能够载孩子、能爬坡、能通勤的工具,电动车制造企业需要销量,而监管部门则需要维持秩序。

速度在这里不只是一个安全参数那么简单,同样也是基本民生,是基础生活效率的保障。

我近几年一直关注交通治理,也写过多篇相关内容。去年在警校培训期间,也曾与治安和交管学院教授深入讨论电动自行车治理问题。过程中,我提出一个改进设想,比如在电动车管理中,可以参考台湾省对轻型摩托车的管理经验,对电动车设计“两段式转弯”规则,减少现实中事故率最高的转弯事故。

两段式转弯
两段式转弯

“两段式转弯”的逻辑其实很简单,不与机动车在同一个转弯时刻发生交织冲突,而是先直行至路口对侧,等待下一次信号灯放行再完成转弯。牺牲的是几秒钟时间,换来的是风险的大幅下降。在摩托车密度高的地区,这是一种被长期验证过的风险分流方式。

但教授提出了一个更现实的判断:当前最大的障碍,不是技术方案本身,而是监管共识尚未形成。

首要矛盾,就来自法律定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体系内行驶。从法条上看,这个界定非常清晰。但现实情况却远比条文复杂。大量电动自行车长期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与汽车并行、穿插,甚至在路口抢行。换句话说,现实运行状态本身,已经处于一种“普遍性违规”的灰色区间。

而这个灰色区间,并不完全是骑行者主观选择。

我自己曾有一段时间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短短一公里的所谓“非机动车道”,有一大半被划作路边停车位;要么已经被机动车占用,要么路口存在违停。剩下的部分狭窄不连续,甚至与公交站、临时卸货区交织。如果让我完全遵守“不得进入机动车道”的规则,往往寸步难行。

于是形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法律要求电动自行车走非机动车道,但非机动车道本身被压缩、被侵占、被边缘化,而当它进入机动车道,又被认定为违规。

这个问题的核心依然在于,电动自行车到底算不算“机动车”?

如果它是机动车,那就意味着需要驾驶资格考试,需要强制保险,需要更严格的生产标准,需要承担与机动车相匹配的法律责任。

但如果它不是机动车,那它就必须被安置在非机动车体系内运行。而在这个体系内,由于缺乏“驾考培训”等安全教育措施,以及“扣分罚款”等处罚措施,骑行者的交通规则意识和安全素养,显然不可能有多好,“不戴头盔”“横穿马路”“闯红灯”“超载”等违法现象,基本很难治理。

于是,制度定位、道路设计与实际需求三者之间出现了错位。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两段式转弯”这样的技术优化方案难以落地。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电动自行车是一类稳定存在的交通主体,并为其设计清晰、可执行的规则。而当前的制度状态,更像是一种临时妥协,既默认它存在,又没有完全为它腾出制度空间。

教授的意思也很直接,在法律定位尚未厘清、非机动车道保障不足、执法能力与社会共识尚未统一之前,单纯讨论技术优化,很容易停留在纸面。

这不是缺乏方案,而是缺乏一个能够承载方案的社会环境。

#交通治理 #电动自行车 #韩国 #芬兰 #新加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