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港口“二次引航”看大湾区规则衔接的困难

从深圳港口“二次引航”看大湾区规则衔接的困难

2026-07-27 法律 8 分钟
简介 通过深圳东西部港区“二次引航”问题的截然不同解法,本文探讨了大湾区跨境规则衔接的深层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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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在微信群里,跟网友讨论“向上争取政策”这个事情时,我突然想到前些年停靠深圳盐田港的船舶,因为需要经过香港海域,一趟入港过程,需要先由香港的引水员登船引航,至深圳海域时,再换成深圳的引水员引航,由此产生“二次引航”重复登船、重复收费问题。由于引水操作本身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每次收费都要数万元,因此这种风险叠加与重复收费,事实上增加了船舶靠港成本,一些船舶因此而绕开盐田港,选择其他港口。当时,很多人都建议深圳向上争取政策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但似乎国家层面并没有出面。

盐田港外侧几乎全部为香港海域

不过,那一阵之后我就没有关注那个问题,我还以为这个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直到上网查询才发现,2022年6月,深圳与香港之间已经达成协议,双方互认互引航员资质,由一名深圳或香港合资格的引航员提供全程引航服务,并只向引航船舶进行一次收费。

目前这个三年期的协议已经续签至2028年,在首次运行的三年内,双方引航员合作引航累计2.1万余艘次,平均每次降费约3万元,每次进出港都能节约了近1小时,作业效率和安全性都明显提升。

按正常逻辑,这个问题至此已经得到圆满解决。但当我查询这个问题时,却偶然发现,其实深港之间“二次引航”问题并非只有东部海域,在西部海域同样存在。最典型就是蛇口港靠近深圳湾一侧的码头,进出港时也几乎都要经过香港水域。

蛇口港部分码头也需要经过香港海域

不过,仔细研究一下西侧这块海域,却发现事情原比预想复杂。相同的问题,东西两边,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状态。

更进一步发现,西部海域这种“二次引航”问题,还不是一个简单的管理协调能搞得定的事情,背后是历史形成的航道关系、法律体系、港口竞争和利益格局共同作用的结果。

东部海域重点在于恢复原状

深圳东部大鹏湾能够解决“二次引航”,最大的原因在于,大鹏湾本身就是一个特殊案例。

盐田港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和大鹏湾特殊的地理条件联系在一起。大型国际船舶进入盐田港,需要经过大鹏湾航道,而这片水域长期存在香港和深圳两个管理体系交汇的问题。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随着盐田港不断发展,双方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长期运行的默契。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进出盐田港的船舶虽然经过香港管理水域,但并没有严格执行两套引航流程,而是按照实际港口运行需要完成一次引航。换句话说,过去二十多年,并不是没有规则,而是在规则之外形成了一套更加符合实际需求的运行方式。

真正的变化发生在2020年前后。香港方面重新强化引航管理要求,要求进入香港强制引航区域的船舶接受香港引航服务。原本已经运行多年的“一次引航”模式被打破,于是出现了船舶进入盐田港前,需要接受香港和深圳两套引航服务的问题。

2022年的港深协议,并不是从零开始设计一个新制度,而是在新的法律要求下,把过去长期存在的合作模式重新确认。

这也是为什么东部问题能够比较顺利解决。因为双方面对的不是一个陌生问题,而是一个曾经存在过、双方都认可过的运行模式。

对于盐田港而言,香港水域更多像是一段通往深圳港口的共享通道。大家解决的是如何恢复效率,而不是重新分配一套成熟利益。

西部海域的困局是另一种问题

如果说东部大鹏湾的问题是恢复旧有惯例,那么深圳西部面对的就是完全不同的情况。

蛇口、赤湾、妈湾方向涉及的主要是珠江口西部航道体系,其中最重要的龙鼓水道,属于香港屯门区管辖,本身就是香港港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一条为了深圳港而存在的航道。香港自己的港区,包括屯门、青衣等区域,也依靠这一航道进出。

这意味着一个根本区别。

盐田方向更接近“香港水域服务深圳港”。而西部方向则是“香港的港口、深圳的港口以及珠江口多个港口共同使用一套复杂航道体系”。

如果说大鹏湾是一条通往单一目的地的道路,那么珠江口更像一个大型城市交通网络。这里同时连接香港港、深圳西部港区、广州南沙港、中山港、珠海港、澳门方向。

因此,西部问题并不是简单复制盐田模式,把一个香港引航员和一个深圳引航员合并成一个。它涉及的是整个珠江口港群如何协调。

更重要的是,龙鼓水道长期以来就是香港港口运行的一部分。过去几十年形成的引航制度、监管流程和行业利益,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如果改变规则,影响的不只是深圳一条航线,而可能涉及香港整个港口服务体系。

这也是为什么同样是一年几个亿的费用,对于不同区域意义完全不同。东部更多像是取消一个额外成本。西部则可能意味着改变一个已经运行百年的行业体系。

一个是减负,一个是重新分配利益。

真正的难点在于谁来承担变化成本

很多人看到这类问题,第一反应是,既然香港和深圳都属于中国,为什么不能直接通过更高层级协调解决。

从法律角度看,其实并不是完全没有空间。大鹏湾协议已经证明,不一定需要彻底修改两地法律体系,也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实现引航互认。所以,法律本身并不是最大的障碍。

真正困难的是,规则变化之后,谁承担成本。

引航并不是普通商业服务。它涉及专业资格、责任认定、监管权限和稳定收入来源。如果一艘船原本需要香港一次引航、深圳一次引航,未来变成一次完成,那么一定有人减少业务。

同时,还会产生新的问题。如果一名引航员跨越不同管理区域执行任务,发生事故之后,由谁负责调查?责任如何划分?保险如何计算?监管权如何安排?

这些问题看起来细节化,但对于海事管理而言,这些恰恰是最核心的问题。

此外,香港和内地虽然都使用中文,但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和行政运行方式存在明显差异。内地海事管理更多依靠行政管理体系解决问题。香港则更加依赖法定程序和司法机制。

例如,同样面对船舶违规行为,内地可能直接由行政机关处罚,而香港更多需要走诉讼程序处理。

这种差异并不是谁优谁劣,而是两个制度长期发展形成的不同运行逻辑。大湾区规则衔接真正困难的地方,不是找到一条相同的法律条文,而是让不同制度背景下的人接受同一种运行方式。

规则无法衔接时的另一种选择

深圳并不是完全等待规则协调。事实上,深圳西部港区一直在加强自身航道建设,其中铜鼓航道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近年来,深圳持续投入资金对铜鼓航道进行建设和维护,相关工程投入甚至高于单纯引航费用。

如果只看经济账,花这么多钱维护一条替代航道,似乎并不划算。

但港口竞争也从来不能只看短期成本。航道建设的价值,不是节省今天多少钱,而是让自己拥有更多选择。

如果一座港口完全依赖另一套制度安排,那么它就容易受到外部规则变化影响。而拥有替代航道之后,深圳至少具备了一定的主动权。这也是港口竞争中的一种常见逻辑。

当制度协调存在不确定性时,建设物理基础设施,就是为自己增加一份保险。

当然,工程替代并不意味着制度合作没有价值。恰恰相反,替代方案越成熟,未来谈判空间可能越大。毕竟,真正有效的合作,从来不是只靠一方妥协,而是双方都能看到的共同利益。

一条航道背后的大湾区规则难题

现在回头看“二次引航”这个问题,我最开始只是单纯想着,一艘船多换一次引航员可能造成的浪费和不便。但深入研究之后才发现,它其实不只是大湾区规则衔接的一个案例,更折射出一个更大层面的命题。

我们习惯把香港、澳门看作一个省级特别行政区,这当然没错。但如果只看到这一层,就忽略了它们的另一个角色。这两个地方,本质上是我们这套以成文法、行政主导为特征的陆权规则体系,与西方近现代以普通法、国际商业惯例为特征的海权规则体系之间的对接平台。

香港的普通法传统、商业规则和司法体系,澳门与葡语系国家的法律联系,都是它们在数百年历史中积累下来的制度资产。这些东西不是在1997年或1999年之后才存在的,而是已经运行了很久的系统。

当我们说“大湾区规则衔接”时,我们真正在做的事情,其实远比“深港两地签一份合作协议”复杂得多。我们是在尝试把两套完全不同基因的制度体系,放在同一个地理空间内,让它们能够共同运转。

“二次引航”这个看似细小的问题,恰恰触碰到了这个深层结构。引航不仅是一项技术操作,它背后是一整套关于航行安全、责任认定、保险理赔和行业管理的制度框架。

深港东部能够解决,是因为双方在这个局部问题上找到了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西部迟迟无法突破,则是因为它触及的是香港港口体系的核心利益,以及一整套已经运行了上百年的行业规则。

如果我们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连一水之隔的规则衔接都无法理顺,那么当我们在国际上面对完全不同体系的规则对接和竞争时,难度只会更大。

这其实才是大湾区建设最被低估的价值。它不仅是修桥铺路、打通物理连接,更是一个试验场,一个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探索不同制度体系如何共存、如何对接、如何融合的长期实验。

东部大鹏湾的协议证明了只要双方有足够的共同利益和妥协空间,规则差异是可以被技术性解决的。西部龙鼓水道的困局则提醒我们,当问题触及存量利益和核心制度时,解决成本会急剧上升,时间尺度也会拉长很多。

但无论如何,这些问题都必须在大湾区内部先走一遍。这也是中国要实现民族复兴,要从“陆权思维”走向“陆海统筹”过程中,必须经历的一次制度演练。

这个过程的复杂程度,可能远超我们最初的想象。但这个过程的价值,也同样远超我们最初的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