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个治安处罚记录封存就把法律界干沉默了?

这两天,《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案中关于违法记录封存的条款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主流媒体几乎全员下场。尤其是各地文旅账号、禁毒账号把舆论推向了顶峰。可仔细看这轮讨论,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格外打眼:法律界似乎集体沉默了实。除了零星看到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的采访,其他法律圈名人几乎集体噤声。
问题由来
事情核心在于:过去治安处罚记录的查询处于模糊地带。没有法律规定明确说不让查,也没规定必须查,实际操作中就成了“各凭本事查”。
这尤其在入职审核阶段表现明显。保守的地方和单位,恨不得把所有处罚记录翻个底朝天;普通单位则只查那些法律明确规定需查的内容。
而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置的处罚记录封存制度,相当于说:“除了法律咬定要查的那些情况,其他一律不给查了。”
老T简单检索法律法规库发现,可能需要查询特定治安处罚记录的行业其实不多,主要集中在个别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领域。比如,接触儿童的工作需要查性侵史,依据也很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人员时,须向公安、检察查询应聘者是否有性侵害、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有此记录不得录用)。
为什么法律界不说话了
跳出“吸毒”这个特殊引爆点,单就治安处罚记录不让随便查询来看,出发点未必不是好事。毕竟治安处罚的下限确实够低。刚好老T前两天也遇到个例子:男女朋友闹分手,结果女方分手时一怒砸了男方手机,被安了个“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拘留了5天。
如果因为这种问题,就导致求职、考公被卡住,确实挺冤。
但治安处罚里也有些行为,是公众难以容忍的。典型就是黄赌毒,尤其“毒”!近代以来,中国人对“毒”的仇恨已刻在近两百年的骨子里,几乎成了脑中天然的印记。
正因如此,舆情汹涌。再“勇”的人,这时也很难站出来说话,颇有点投鼠忌器的味道。
不过,一部经由最高会议定调、最高机关修订、最高签发的法律条文,其存在自有其道理。只是很多人或许没去深想背后的考量。
比如,这次封存本身目的不在于规范社会行为,而是锁牢公安权力运行的笼子。
条文位置就明示了这点,它在该法第五章“执法监督”里。核心就是防止公安机关权力滥用。
条文写得清楚: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但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的除外。
简言之,处罚记录不能想查就查,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作为前提。这彻底堵死了过去“各显神通”和“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模糊操作空间。
很多人担忧的是:那会不会让有嫖娼史、吸毒史的人,特别是公众深恶痛绝的涉毒"公子哥"们,趁机蒙混过关考公务员、当警察、参军了?
答案其实很清晰:记录封存,跟这个完全不沾边!
封存不等于废除或降低现有的政审门槛。 公务员、警察、参军这些审查,早就有各自单独的规定。如果岗位要求涵盖查询相关记录的需要,查询依然畅通无阻。封存只是明确了无依据不得查,但合法查询丝毫未受影响。
至于某些特定职业如需设立禁入项(如前边提到的涉未成年人工作),那是其它行业专门法的职责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管不着这事,它只在自己的地盘上划清公安执法监督的界限。
回想近十年,公安在开证明这块确实规矩多了,“证明我妈是我妈”之类的奇葩玩意基本销声匿迹。
最近这些年,普通企业和个人,本就很难让公安开具“某人无治安处罚记录”证明。因为这东西本来就不在法定证明清单里。
为何《治安管理处罚法》偏要单列这个条款?
就个人观察而言,主要有三个意图:
一是压实公安监督的责任: 首先给公安机关自己划下铁律,没有法定依据,公安内部也不能随意调取、提供这些记录,源头上收紧权限防止滥用。
二是对泛滥“证明热”的防御: 这几年,虽然老百姓到公安开证明的少了,但某些强势部门发函要求公安批量查询的情况却急剧增加。比如干部提拔、评优评先、调动等等。举个例:一个中等县城,单是教育局每年就可能让公安查辖区内教师记录上万人次,重复查询、交叉查询屡见不鲜。这些查询,有些于法有据,有些纯粹是“多盖几个章更保险”的心态作祟。加上公安系统内部核查能力也有限,日常只能逐个查询,面对动辄千人的名单,尤其是强势单位的请求,过去很难较真拒绝。而现在,这个“封存”给了公安“依法拒绝”的底气。谁要查?先拿出法律依据,没有依据就查,那得被追责。
三是堵死外部通道: 明确记录封存状态,也彻底断了社会上某些个人、公司想通过非正式渠道或“打擦边球”获取他人治安处罚隐私信息的念想。
关于“毒”这个问题
谈到治安处罚中的涉“毒”问题,我非常理解网上如潮水般的愤怒,包括某地文旅那六个咬牙切齿的大字背后传递的情绪。
但需要明确的是:“记录封存”与某些涉毒的“公子哥”们能否重新活动于公众视野或特定领域,本质上没有半点关联。
一个根本的认知误区在于:公众想象的那个“封存”效果(好像就此洗白了、查不到了),与法律条文定义的“封存”,甚至与刑法里成熟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完全不是一个性质的东西!
即便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正式封存后,司法机关依法可以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这绝不意味着这些记录就人间蒸发了!
对那些涉密、涉特定公职(如前述提到的考公、参警、参军等)的严格背景审查,若有法律明确规定需查询,司法机关依然有权基于法定程序和实体理由进行查询。所谓封存,只是多了一道向封存机关申请的步骤,以防止无端泄露,而非为特定应该被限制准入的情形提供保护伞。
讲白了,封存的意义更倾向于禁止随意查询、随意泄露,这种措施不可能、也不存在阻断合法查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