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写了一篇 《对噪声污染行为进行拘留处罚,从《生态环境法典》的翻译谈起》 文章发出去之后,评论区挺有意思。
有人说,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改了,噪音扰民直接找公安就行,没必要搞那么复杂;也有人说,问题根本不在谁管,而在于“什么叫噪音”本身就说不清。这两种说法,其实都对,但都不完整。
前两天我跟一个在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同学吃饭,专门聊了这个事。他讲得很直白,这类问题难管,不是因为没人管,而是因为它在现实中,真的很难管。
我自己总结了一下,大概有这么几个卡点。
监管职责容易“悬空”
从法律上看,噪声问题其实不是没人管。
不管是现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还是马上要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写法都一样: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噪声监管。
问题在于,这套分工是按“类型”来的。比如,施工噪声由住建部门管;货运车辆噪音由交通运输部门管;改排气管搞“炸街车”和乱鸣喇叭这种由公安管;工业企业噪音归生态环境管等等。
但广场舞、唱歌这种,恰恰不属于任何一个典型类型。
它不是工程,也不是交通,更不是排污单位,就是一群人在公共空间活动产生的声音。所以法条最后只能写一句: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这句话看着是兜底,实际上问题也就出在这里。
在很多地方,这个“指定的部门”默认就是城管,但法律条文里其实没写“城管”。不同地方有没有明确指定、怎么指定,也不统一。基层理解起来就很容易变形,有的地方城管在管,有的地方公安在兜底,有的地方干脆就变成“谁接到投诉谁处理”。
于是就出现一个很现实的情况:
法律上看起来是“有分工的”,但在具体案件里,经常变成“谁都能管,但谁也说不清是不是自己必须管”。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会觉得,打了一圈电话,12345、城管、110都联系过,但问题还是解决不了。核心问题在于,执法责任边界本身就不够清晰。
噪声标准很难量化
评论区里有不少人提到一个问题:社会生活噪声没有分贝标准,怎么执法?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专业,但现实其实更尴尬,社会生活噪声不止是没有标准,而且很难建立标准。
很多人会提“60分贝”这种数值,但稍微想一想就会发现问题。
毕竟,一个人正常说话,其实就差不多这个量级了。广场上如果有音响,再加上人员混杂,本来就是多个声音叠在一起。你拿一个分贝仪,在广场不同位置测,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
更麻烦的是,这种噪音是“混在一起的”。
你在家里测到的声音,不只是广场舞的音响,可能还包括路上的车声、其他人的说话声,甚至自己家里的声音。最后虽然测出来一个数值超过 60db,但你很难证明,这个数值到底是谁造成的。
而执法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能把责任落到具体对象上。
如果这个声音本身就是一个“混合结果”,那责任就很难切开。
另外,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你一旦摆好架势要去测量,情况就可能变化。
执法人员拿着设备一到现场,音量往往立刻就会被调低。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情况。于是就会出现一种很典型的尴尬局面,不测的时候确实很吵,一测反而“合规”了。
这也是为什么实践中很多老百姓不满意的原因,明明自己天天在噪声中“煎熬”,但每次执法部门去测试,都测出来“没问题”。结果是,本来是一个噪声源和受害者之间的矛盾,被这样一弄,反倒成了受害者与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
难以复用的执法措施
一种技术手段,理论上存在,但在实际执法中,很难稳定使用的话,就真的不好实施下去。
那有些人会提到说,能不能设计一套更严格的取证方式,比如同时在广场和附近住户家里测量,配合录音录像,把证据做扎实一点?
这个思路不是没人提过,但一落地也有很多问题。
首先是人手问题。广场往往不止一个音源,如果要同步取证,就得很多人同时在不同点位测量;住户那边,如果要证明影响范围,可能还不能只测一两户,而是需要同时测多户。这种规模的取证,在日常执法里基本不现实。这么多人出动执法,人家早扛着音响跑路了,不可能还真的留在原地坐等处罚。
其次是法律边界问题。比如在住户家里测到的分贝高。但这里面到底有多少是广场音响导致的,有多少是建筑隔音本身问题?也很难说清。如果建筑本身隔音不达标导致居住环境噪音超标,那又是住建部门的事。并且,事实上,由于很多公园、广场周边都是老房子,本身可能没有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标准,这里边噪声责任就更加难扯清。
再往下就是证据问题。混合噪声本来就难拆分,即便你做了完整取证,后续也很容易被质疑“无法精确归因”。比如,假设限制每个音源上限为 70 分贝,但10 个 70 分贝的音源,叠加起来变成 80 分贝,表面上看每个音源都没超标,这种现实中拿着也很难办。
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会带来一个很现实的结果。对于这类情况,很难形成一套低成本、可复制、可以日常反复使用的执法流程。
而一旦做不到这一点,就很难指望靠执法本身彻底解决问题。
社会噪声治理还得回到“人”本身
正是因为有了上边这些问题,也就能理解,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那条里,会写上“经基层自治组织…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的字样。
让村委会、居委会来参与劝阻、调解这些步骤,不是多此一举,而是在告诉大家一件事,对于这类社会生活噪声问题,法律本来就不是第一顺位的解决工具。 而是靠村民、居民的意思自治优先介入处理。
说得更直白一点,社会生活噪声,本质上是一种“边界冲突”。
一边觉得这是正常娱乐、锻炼身体;另一边觉得这是在持续侵扰自己的生活。
法律可以划一条底线,比如到什么程度可以处罚,但它很难精细到,几点必须停、声音多大才算合理、公共空间怎么分配。
所以在很多实际不太出问题的地方,靠的往往不是执法,而是一些“没写进法律”的东西。
比如默认的时间边界,比如尽量远离居民区的活动位置,比如邻里之间反复形成的默契。这些东西听起来不够“强硬”,但反而可能更有效。归根到底,这类噪声问题的本质还是人和人怎么在同一空间里相处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