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斩杀线”,不是福利问题,而是法律文化的选择

最近,关于美国社会的讨论中,一个反复被提及的现象是所谓的“斩杀线”。很多人习惯将这一问题归结为福利不足、资本冷酷或治理失灵,但如果仅从制度表层去理解,往往会忽略一个更深层的因素:法律文化本身的选择。事实上,不同社会对“失败应由谁承担”“国家是否应提前介入”的回答,并不相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回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治理逻辑,或许能为理解美国“斩杀线”现象,提供一种被忽视的对照视角。
中国传统法律如何处理“失败者”?
“民刑不分”“诸法合一”,常被视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但这种概括,其实更多是一种事后归因,也就是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随着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被分化,中国近代法学在对照西方法律结构时,才逐步总结、抽象出来的。
在中国古代,欠债不还并不只是一个“民事问题”,而是被明确纳入国家治理视野的失序行为。以《唐律疏议》为例,其中对债务违约有着清晰而直接的规定: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清偿的,可处以笞刑或杖刑;同时,通过设立“倍息之禁”,明确限制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国家并不只是站在债权人一侧保障交易秩序,而是试图通过刑罚威慑、利息限制和连带责任,防止债务关系演变为长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到了明代,《大明律》在《户律》中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思路,专设“违禁取利”条款,将月息上限明确为三分,并在债务执行过程中强调需为债务人保留基本生活资料,不得因清偿债务而彻底断绝其生计来源。换言之,古代中国的治理逻辑并非单纯“严刑峻法”,而是在对违约行为施加直接处罚的同时,主动介入债务关系的边界设置,以避免个体彻底坠入生存危机。所谓“父债子还”,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这种以家族为单位、提前分摊风险的制度安排。
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后来意义上的“斩杀线”。当个体因债务陷入困境时,国家并未选择完全退场,而是通过刑罚、行政和伦理规范的交织使用,将失败的后果压缩在一个可控范围之内。这种模式,与现代美国在严格区分民刑、拒绝国家惩罚的同时,将极端后果整体外包给社会与市场,恰好形成了一种结构性的对照。
现代中国是否真的告别了“诸法合一”?
在近代以来的法制转型中,“诸法合一”这一传统曾被系统性否定。清末修律、民国立法、新中国建立后的部门法体系建设,无不以“明确区分”“边界清晰”为目标,希望摆脱传统社会中那种“什么都能管、什么都混在一起”的治理方式。至少在形式上,现代中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部门法体系。
但有意思的是,如果回到日常生活语言中,我们仍然会发现一些耐人寻味的细节。比如,我们常说“你违法了”“这是违法行为”,却很少有人会追问究竟是违反了民法、刑法,还是行政法?违反的是哪一条具体法条?在大多数语境下,“违法”更像是一种总体性的否定评价,而非严格的部门法判断。
这种语言习惯,也并非偶然。它背后所保留的,正是一种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法律文化直觉,即法律首先是一套维护秩序的工具,而不是一组精细切割的技术。
正因如此,现实中“民刑不分”“诸法混用”并非完全没有社会基础。尽管在学术意义上,各部门法的边界已经被切割得相当清晰,法学研究也高度专业化,学者们习惯于“各守一摊”,将民法、刑法、行政法视为彼此不可侵犯的专业领地,但在官方语境中,“行刑双向衔接”“刑民交叉”等问题,恰恰始终是被反复强调和重点研究的对象。这种现象本身就说明,现实治理逻辑并未完全按部门法的学术分工运行。
前阵子我在现场听罗翔讲课时《 当我在大学现场听罗翔老师讲课时,我在听什么 》,对这一点有非常直观的感受。像罗翔这样以刑法见长的学者,时常在授课中以“我是法盲”“大家都是法盲”自嘲,其根源并不在于个人能力不足,而在于当代法律体系的高度碎片化:大量刑法罪名的成立前提,并不直接写在刑法条文中,而是散落在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民事规则乃至技术性标准之中。某种行为为何要入罪、何时入罪、以什么标准入罪,往往并非刑法学内部就能自洽解释清楚,而必须借助其他部门法的规定才能完成判断。也正因如此,即便是专业刑法学者,在面对具体行为时,也难免产生困惑,甚至只能在事后通过不断检索、拼接不同规范体系,才能勉强还原出“这为什么是犯罪”。
从这个角度看,所谓“部门法高度分立”,更多是一种学术理想状态。而在现实运行层面,法律依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沿袭着一种结果导向、秩序优先的综合治理思路。这种思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法合一”的文化直觉并未彻底断裂,而只是换了一种更现代、更技术化的表达方式。
这背后反映的,其实并不是法律技术的混乱,而是一种更深层的治理逻辑:当某些民事行为被认为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国家并不排斥通过处罚性手段提前介入。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美国所代表的另一条路径。
美国法律的另一种“残酷”
在美国法律传统中,部门法的区分被视为一条几乎不可逾越的红线,尤其体现在民事、行政与刑事之间。欠债不还、经营失败、个人破产,被明确排除在刑罚和行政强制体系之外。国家原则上不因民事失败而直接介入个人事务,更谈不上为失败者设计系统性的“退出机制”或“再起路径”。在法理层面,这种做法通常被解释为对个人自由、财产权与宪法边界的高度尊重。
但问题在于,国家不惩罚,并不等于国家负责。
如果将这一逻辑与中国的治理路径作对比,差异会变得更加清晰。在中国,即便个人因债务问题承受了相当严厉的司法后果,包括财产处置、强制执行、信用惩戒,甚至在特定情形下承担刑事责任,但国家仍然明确承认其“继续生活”的资格。哪怕一个人背负着几辈子也还不清的债,在履行相应的司法裁决后,仍然可以正常工作、结婚、生育、租房和基本消费,只是会被清晰、可预期地限制在一定边界之内:不得从事高消费活动、不得出入高消费场所、不得进行与其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行为。
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并不在于“宽容”,而在于控制失败的外溢范围。失败者被惩罚,但不会被从社会结构中整体剔除;后果是明确的、可承受的,也是理论上可以随时间逐步解除的。这意味着,个人即便遭遇重大失败,仍然被视为治理对象,而不是被系统性放弃的“自然淘汰者”。
反观美国,在一个高度市场化、低兜底的社会结构中,当个人跌破由现金流、信用记录、住房条件和医疗保障共同构成的“生存阈值”时,法律体系选择的并不是介入和压缩风险,而是整体退场,所谓的“个人破产制度”也被“斩杀线”打回原形。此时,个人失败的成本并未消失,而是被完全外包给市场和社会网络,而这些网络本身又高度不稳定。
这正是所谓美国“斩杀线”现象的制度根源:一旦失业、破产或信用崩塌,个人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同时失去住房、医疗保障与社会连接,迅速滑向无家可归的状态。从形式上看,这并不是法律惩罚;但从现实体验看,其严厉程度不仅不低于制度化制裁,反而更加不可预测、不可逆转。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法律的“温和”,反而构成了一种更为残酷的结果导向:它拒绝承担惩罚的责任,却默许个体在失败后被结构性地清除出正常社会生活。这种残酷,并非体现在法条之中,而是体现在法律选择退场之后所留下的空白地带。
法律文化的区别本质上是风险分配的不同
如果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防止失序”,那么美国法律文化真正坚持的,是“国家权力不应介入到何种程度”。这种坚持,在法理层面常被包装为对个人自由与宪法边界的高度尊重,但在现实运行中,却以一种极为高昂的社会代价作为交换。
所谓的“斩杀线”,正是这种制度选择的集中体现。
从结果来看,这种模式并未产生一个更高效或更有尊严的社会秩序。恰恰相反,在纽约、洛杉矶、费城等大都市中,大量长期无家可归者以近乎“行尸走肉”的状态滞留在公共空间,本身就说明这一体系在风险控制与社会整合上的系统性失败。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失败往往被西式话语所掩盖:国家并未“惩罚”任何人,因此似乎也无需为结果负责。但在现实层面,被快速剥离住房、医疗和社会关系的人,其所承受的生存打击,并不比制度化惩罚温和多少。只不过,这种惩罚不再以法律的名义出现,而是以“市场选择”“个人失败”的形式,被悄然正当化。
因此,美国的“斩杀线”问题,并不是某种不可避免的现代性代价,而是一种可以被明确评价为治理失败的制度结果。它所守住的,是所谓国家权力不越界的形式边界;而所放弃的,则是对社会整体稳定与人的最低生存尊严的实质性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美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非简单的“自由与秩序”之争,而是两种风险分配方案的高下之别:一方选择由国家提前介入,压缩极端失败的范围;另一方选择让个体独自承担系统性风险,并在失败发生后集体视而不见。至少从当代美国现实景象来看,后者很难被视为一种成功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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