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因伤病无法上班时,如何保障工作和生活?

最近,老T一个亲戚,在下班路上意外摔倒后受伤住院,按照伤情评估,术后起码需要半年才能恢复劳动能力。他们最担心两个问题:1. 自己工作还能不能保住?2. 无法上班的这段时间如何保障基本生活?
这个案例并非孤例。在日常生活中,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常常打乱人们的节奏,尤其是在就业压力较大的当下,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来缓冲这些风险,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医疗期
接触到这个问题后,我第一时间想到劳动部 31 年前的一份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按照这个文件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期限,法律上叫做 “医疗期”。
按照这个规定,员工因为自己患病无法上班,或者在工作之外受伤而无法上班的,综合计算工作年限和在当前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长,可以享受 3-24 个月的医疗期。

对于员工在医疗期间工资及社保等待遇问题,按照劳动部 1995 年 309 号通知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这意味着,即使员工因病无法工作,在医疗期内也能获得一份法定的最低生活保障。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以经济性裁员或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辞退员工。这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权益保障,确保他们在恢复健康期间不会面临失业风险。
医疗期争议
最近网上非常热门的一个概念叫“斩杀线”,形容普通美国人,很容易因为丢失工作或者意外伤病导致跌落“斩杀线”,不得不陷入破产甚至流浪街头的境地。相比之下,中国的医疗期制度提供了一个宝贵的缓冲期,让劳动者有时间康复而不至于立即失去工作和收入来源。
当然,劳动部 1995 年颁布医疗期规定时,当时国家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大量用工单位依然是国有、集体性质。有些人也会想当然的提出,在民营经济占用工规模 80% 以上的时代,还有没有必要让民营企业跟着背负这种“社会责任”。毕竟,因为员工的个人疾病、非因公受伤导致的损失,由企业来买单,似乎名义上也说不过去。特别是在一些经营时间长的企业里,确实也存在个别“老员工”利用医疗期制度漏洞,滥用医院证明,长期不上班,并盼着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
近年来,也有声音呼吁改革医疗期规定,转而加强社会保险体系。例如,2024年5月1日起,《劳动保险条例》正式废止,这引发了对病假工资标准的重新讨论和统一趋势。 废止后,一些地方如上海、广州等,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期内工资标准,以平衡企业和劳动者利益。此外,也有学者建议由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医疗期病假工资,例如用人单位承担前 3 个月,之后由企业和社保基金按比例分担,以减轻企业压力并完善保障体系。但总的来说,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医疗期这种具有明显兜底性和公益性的保障制度,毫无疑问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在没有新的保障制度全面取代之前,显然会继续实施下去。
医疗期有关问题
说实在的,一份通知规定执行了 30 多年,并且在法律文书中持续不断被引用,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也算是“异数”之一。司法实践中,大家往往都喜欢找最新的法律条文、找最新的规定来论证一个事情,但很遗憾,在“医疗期”这个事情上,还真就没有新的全国性规定。并且,由于当年劳动部的通知,实际上对不少问题规定的比较模糊,现实中也容易引发争议。
比如,医疗期工资问题,劳动部当年只在 309 号通知中提出一个最低标准,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但具体怎么发,发多少,各地有不同的搞法。有的省市通过地方立法照抄 309 号通知规定;有的将最低工资标准改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并按新的比例计算;有的通过地方通知文件,细化各种情形,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提高标准,对经济效益差的,可以适当降低。
另一个常见争议是医疗期满后的处理。如果医疗期届满,劳动者仍无法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需尝试另行安排工作;若无法安排,方可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践中,企业是否履行了“另行安排”的义务,这种“另行安排”是否合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我前几年曾与多个本地企业法务人员和律师联合参与研究了一下本地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期”的仲裁和审判倾向问题,包括对长病假的员工,在计算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到底是按医疗期之前的平均工资还是医疗期间的平均工资? 对特殊疾病员工(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是不是一律都给 24 个月医疗期? 对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继续按“医疗期”休病假的,按什么标准付工资?等等。但总的来说,对于这些规则上未明确之处,司法实践大体仍遵循优先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当然,在确有证据表明员工滥用制度的情况下,裁判也可能倾向于企业一方,以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