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演员王星在泰国被绑架至缅甸妙瓦底犯罪园区的事情在网上持续发酵,虽然看似个案,但王星只是无数受害者的代表,而背后庞大的受害人群,以及衍生出国内数不胜数的电诈受害者,都凸显出当前中国在涉外斗争和海外利益保护方面的短板。事件发生后,一时间,网民群情激愤,诉求政府强力打击此类境外犯罪集团。这里,我简单分析一下,到底该如何打击这类犯罪活动。
猖獗的境外园区式犯罪集团
网上有人汇总目前境外稍微大型的犯罪园区,大致有五六十个,其中缅甸以庞大数量规模,位居第一位,数十个园区密布在缅北、缅东上千公里的边境线上。
缅甸:勐能51别墅园区、勐能三正二区、博敢盛园园区、盛源园区、卧虎山庄威胜园区、玫瑰花园、老街东城福胜科技园区、木姐COD园区、KK园区一期&二期、东风园区一期&二期、世纪城园区、OK园区、凤凰园区、恒升一期&二期、交克村泰昌园区、UK园区、通达园区、兴华园区、保利园区、东美园区、金鑫园区、亚龙湾园区、星河园区、阿波罗园区、亚太城园区一期&二期、御龙湾园区、孟波电信科技园、大其力福星园区、友华园区。 柬埔寨:金边永胜路兄弟园区、西哈努克港金港园区、七星海园区、菩萨园区、西港金财5园区、西港博凯园区、新皇乐园区、凯旋城园区、金边桑园区、金水园区、甘丹省太平洋园区。 阿联酋迪拜:DIC园区、DIP园区、永利园区、凤凰园区。 泰国:巴利亚辉煌区、曼谷别墅区、湄索和青睐的民房。 菲律宾:马尼拉的太阳城园区、甲米地园区。 老挝:万象城园区、唐人国际园区。 印度尼西亚:泗水园区。 马来西亚:吉隆坡园区。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2023 年 8 月发布的一份 报告 显示,缅甸有 12 万人被强迫从事电信诈骗,柬埔寨也有 10 万人。细数这些园区的罪行,真是罄竹难书,可能整个刑法分则第二、三、四、五、六章的罪名可能都不足以囊括。可以说自中国刑法诞生以来,就从没遇到过能够同时触犯这么多法律还能逍遥法外的情况。这些犯罪园区已经不是对刑法挑衅的问题,而是对整个民族尊严的践踏。
-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涉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
-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涉及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武装掩护走私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伪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逃税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强迫交易罪等。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涉及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强迫劳动罪;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 侵犯财产类犯罪:涉及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 其他犯罪: 涉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行医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
上述罪名,我只是简单罗列一下,其中大多数罪名稍微想想就会发现与境外犯罪园区多多少少存在关联。(但也可能有个别错误)
当前打击境外园区式犯罪集团的做法
这些年来,我国一直把这类境外园区式犯罪集团作为普通犯罪来打击,由公安部门牵头与境外开展执法合作,取得一定的成效。最大战果就是成功将中缅边境地区犯罪园区全部铲除。
中新网:在公安部 10 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张明介绍,截至 2024 年底,已累计抓获中国籍涉诈犯罪嫌疑人 5.3 万余名,彻底摧毁臭名昭著的缅北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团,临近我边境的缅北地区规模化电诈园区被全部铲除,专项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战果,带动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立案数和损失大幅下降。目前,“四大家族”犯罪集团案件已经陆续进入诉讼环节。( 2025 年 1 月 10 日)
国际执法合作
国际执法合作在中国是个新生事物,至少在 2010 年以前,基本属于涉外工作里边最不被重视的领域之一。我此前在 为何要鼓励浙大毕业生出国学法律 这篇文章中简单提到国内涉外法治发展情况:
中国是 2000 年才加入 WTO ,在此前,国内法几乎不与世界联通,即便加入 WTO 之后,国内法学教育普遍以国内法为主,在国际法、国际私法上几乎就是一笔带过,甚至在我读大学那会,老师直言这种学科对学生今后毫无用处,大家随便看看就行。事实也如此,在加入 WTO 之后的 20 多年时间里,国内的涉外法学事业几乎没有太多建树,与经济发展严重不相匹配。
涉外执法同样如此。在新华社 2017 年关于 我国公安机关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成效综述 文章中,列举此前公安涉外执法成就,其中最典型的一个成果就是成功打击在湄公河上劫杀 13 名中国籍船员的糯康武装团伙。至于文中提到 “2016年,中国与东南亚、非洲、欧洲的10多个国家深入合作开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捣毁犯罪窝点上百个,抓获押回犯罪嫌疑人近5000人,有效遏制了此类犯罪高发势头。” 在事后也被证明这个战果仅仅只是开启了反诈涉外执法的一小步。不然也就不会有 2024 年在缅北抓获 5.3 万人的后续。
而缅北这 5.3 万人,从如今来看,也很可能只是整个境外打着电诈旗号的犯罪园区里边一小部分。毕竟就前期泰国公布的数据,光每年从泰国拐卖或诱骗去缅甸的就有 7 万余人。而长期不被重视的迪拜、阿联酋,据说也有着几十万人的犯罪园区。正如 1 月 10 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提到:当前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案件仍处高发期,境外窝点规模仍然庞大,存在大量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场所的所谓“科技园”“开发区”等。
执法合作局限性
虽然以警务为主的国际执法合作取得一定成效,特别是缅北四大家族的覆灭,确实提振人心。但也要看到缅北这个地方的特殊性:1. 就在中缅边境地区,离中国近。2. 中国文化在当地是主流文化,甚至有的直接宣布自己是旧中国遗民。3. 当地派系斗争复杂,打击策略上可以拉一帮打一帮。而这些有利因素,很可能在后续对缅东、柬埔寨、泰国甚至中东犯罪园区的打击过程中,都不存在。
打击速度必须快。跨国警务执法合作,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是容易“打草惊蛇”,像缅北四大家族这种当地本土势力为主的犯罪集团,大部分人最终乖乖留在当地被捕的情况,在其他犯罪园区或许很难重现。例如,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1 年第 4 期《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聚集地空间迁移分析——大湄公河流域样本定性研究》文章中开宗明义提到,“受政治局势演变、国家政策变动、犯罪成本推高、中缅执法“对峙”局面形成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缅北话务窝点可能在 5~10 年内发生犯罪迁移,妙瓦底成为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热点区域。” 可以说是精准预言了王星事件这波热度,唯一没有预料到的是,这些人转移速度比预计更快。而在柬埔寨之前的事件中也显示,自 2019 年 8 月柬埔寨发出“网络赌博禁令”后,80% 的网络犯罪团伙迅速从柬埔寨撤离。缅甸广阔的农村地区,就是这种撤离的理想之地。
打击能力必须足。目前我国对于境外园区犯罪集团的打击,还是困在“电诈”这个大前提下出不来。一旦定义为“电诈”,就只能由公安机关牵头处置,而公安在国际执法过程中,又受制于诸多条约、协议限制,往往得依靠当地执法力量来进行,几乎不可能单独行动。先前在缅北,好歹还能拉一帮打一帮,依靠当地亲华军政府力量去执法。而在包括妙瓦底在内广大缅泰边境,甚至未来可能在缅印边境或其他内陆地区执法,则很难获得这么高的配合度。这也是为什么上边公安大学学报几年前都已经公开提示妙瓦底可能成为缅北犯罪集团转移地区,但却无法制止的原因。毕竟这些地方,都是缅甸本土族群为主的地区,本身缅甸军政府对这些地方控制力度就比较弱,而这些土皇帝很大概率都能从犯罪园区获得持续利益,压根就没动力去配合执法,加之种族差异可能衍生出的民族主义情绪,这种执法合作未来面临的难度恐怕极大。例如,按照联合国 2023 年一份 报告 估计,柬埔寨园区犯罪集团每年能攫取 75 亿至 125 亿美元的巨额利润,总数占柬埔寨 GDP 一半。
打击力度必须强。以妙瓦底 KK 园区为典型的境外电诈园区,犯罪行为令人发指,特别是其中涉及到绑架、杀人、出卖人体器官、奴役等罪行,全都击破了人类道德底线。打着高大上的科技园区幌子,行最惨无人道之事,形同臭名昭著的 “731” 部队。对这种犯罪的打击,如果只按目前抓回来审判那几万人的文明搞法,真是便宜了他们。相比起犯罪所获得收益和可能的刑事责任,对这些人的打击越文明,日后可能留下的祸患就越大,铤而走险复制犯罪手段的机率也就越大。当下这些园区还是以“中国人骗中国人”“中国人绑架中国人”的模式在犯罪,只要能把人抓回来,国内法确实可以轻松管到这帮人。但未来随着这种犯罪方式的扩散,很可能会出现外国人效仿效应,届时,恐怕学美国“长臂管辖”都来不及。
对打击境外园区犯罪集团的建议
王星事件后,无数老百姓呼吁将妙瓦底 KK 园区这类境外园区犯罪集团明确为恐怖活动组织,我个人也持肯定意见。
法律上定性园区犯罪集团为恐怖组织不存在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规定,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即恐怖主义。其中,暴力、恐吓、制造社会恐慌、侵犯人身财产都是园区犯罪集团的典型特征。这些园区犯罪集团,目的就是组织、策划、实施恐怖主义活动,从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唯一有点瑕疵是,我国传统认定恐怖主义需要认定这些犯罪集团具有政治或意识形态目的,但在国际上公认的恐怖组织认定条件里边,并没有这么苛刻,况且我国刑法法律条文中也有“…等目的”“其他恐怖活动”字样,为司法解释留下了空间。即便一定要找个政治、意识形态目的,从这些犯罪集团已经严重干扰“一带一路”项目实施,并针对中国人员出境东南亚构成重大生命威胁来看,完全构成政治、意识形态目的。
国际上将园区犯罪集团作为恐怖组织打击有先例可循
近期网上流传很多说法,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关于以色列对恐怖活动的定义。即但凡在以色列以外地区绑架以色列公民的即列为恐怖活动,以色列就可以派兵“虽远必诛”。虽然这种说法有点夸张,但无可非议的是,以色列确实是全世界反恐先驱,全球首部反恐立法即出自以色列,对后续各国反恐立法都产生影响,包括联合国体系下的一系列关于反恐方面国际公约和地区协议,也如此。经查询联合国 《关于预防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文书》,我认为当下对于将园区犯罪集团列入恐怖组织进行打击,并不存在明显的国际法障碍,对于跨国绑架、劫持人质的情况直接按反恐操作,在不少国家都有先例。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 第一条 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以下称“人质”)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该公约是联合国反恐五大公约之一,包括上合组织、东盟等在内各种区域性公约中都将其列为附件,在我国“劫持人质”属于“绑架”范围)
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第一条 为缔约国之间引渡目的,下列任何犯罪均不视作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相关联的犯罪或由政治动机引发的犯罪:(d) 涉及绑架、劫持人质或严重非法扣留的罪行。
美洲国家组织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公约: 第一条 各缔约国保证相互合作,根据各自的法律,特别是按照本公约之规定,采取它们认为有效的各项措施防止和惩治恐怖行为,尤其是绑架、谋杀和对根据国际法国家有义务给予特别保护的那些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进行其他袭击,以及同这些犯罪有关的敲诈勒索行为。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制止恐怖主义区域公约:第一条 按照缔约国法律构成以下任何罪行的行为,应视为恐怖主义行为: 谋杀、误杀、殴打引起身体伤害、绑架、劫持人质和与枪支、武器、炸药和危险物质有关的罪行,凡被用作实施不加区别的暴力行为的手段并造成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伤害或财产严重损坏的。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第一条 “恐怖主义”是指: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它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
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 第二条 “恐怖主义”指通过实施或威胁实施暴力和(或)其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影响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决策,使人们产生恐惧的暴力意识形态和实践。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